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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版权法]

网站版权纠纷中的来源非法是否有严格的司法定义?

标签: [版权法] 发布日期:2024-06-26 16:13:56 47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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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版权纠纷中,“来源非法”并没有一个明确的、统一的司法定义,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。


一般来说,如果作品的获取或使用方式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,或者不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合法使用条件,就可能被认定为来源非法。


例如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》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一些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,不向其支付报酬,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、作品名称,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的情况,如为个人学习、研究或者欣赏,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等。如果超出了这些规定的范围使用作品,就可能构成来源非法。


在司法实践中,对于来源非法的认定会考虑多种因素。例如,在浙江义乌法院判决的咏声公司诉珂艳公司、佰尚辰公司侵害著作权案中,法院认为销售者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的,除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系合法取得外,还应证明其主观状态为善意。


在该案中,佰尚辰公司虽然提供了侵权产品来源于珂艳公司的证据,但涉案美术作品系知名美术作品,其网店产品链接上明确标注了“猪猪侠”,且向珂艳公司购买该侵权产品的价格畸低,不构成著作权法上的合法来源抗辩,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。


此外,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的要件通常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。主观要件是指销售者不知道其所销售的产品系侵权产品,若原告无法证明被告知道或应当知道,则推定被告不知道;客观要件是指所销售的产品具有合法来源,即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、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产品,使用者、许诺销售者或者销售者应当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。


不过,具体的认定标准可能会因案件的具体情况、涉及的作品类型、使用方式等因素而有所不同。如果涉及版权纠纷,建议咨询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,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和指导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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