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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版权法]

涉嫌侵权的人只复制了版权软件,没有传播给其他人,是否符合复制侵权的判定?

标签: [版权法] 发布日期:2024-06-26 16:21:20 23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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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》及相关司法观点,要构成著作权法上的“复制行为”,应当满足以下两个要件:


首先,该行为应当在有形物质载体之上再现作品。也就是说,如果再现作品的行为没有借助于有形物质载体,就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。例如,仅将他人的诗歌记住并朗诵出来,这种行为没有在有形物质载体上再现作品,不构成复制。但如果将美术图案刻在身体上(如“文身”),由于图案本身是作品,且人的身体充当了物质载体,这种情况则属于复制行为。

其次,该行为应当使作品被相对稳定和持久地“固定”在有形物质载体之上,形成作品的有形复制件。例如印刷厂印刷书籍的行为,将作品固定在纸张上形成书本,这种“固定”是稳定且持久的,除非有人有意识地破坏载体或消除载体上的作品,否则作品将长期保留。相反,如果作品没有被相对稳定和持久地固定在有形物质载体之上,则不能认为发生了复制行为。


在你描述的情况中,涉嫌侵权的人只复制了版权软件,即便没有传播给其他人,也可能符合复制侵权的判定。如果其复制行为满足了上述两个要件,即在有形物质载体上再现了软件作品,并使软件被相对稳定和持久地固定下来,形成了有形复制件,那么就构成了复制侵权。


相关法律判例例如“谢某与深圳市懒人在线科技有限公司、杭州创策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”,在该案中,法院认为严格对照文字作品原文朗读形成的有声读物,没有改变文字作品的独创性表达,不构成改编作品,只是文字作品的复制件。未经许可而制作、通过信息网络交互式提供有声读物,构成对文字作品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。


不过,如果是为个人学习、研究或者欣赏,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而进行的复制,根据《著作权法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,这种情况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,不向其支付报酬,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、作品名称,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。


需注意,具体的侵权认定还需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。法律的适用是复杂的,可能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。如果你涉及到具体的法律纠纷,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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